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納及申報,自101年9月1日起開跑,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該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讓營利事業「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動動手指,即可方便快速取得最新暫繳申報相關資訊。
有關本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二、暫繳稅額計算: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三、申報及繳稅方式: (二)暫繳稅款由營利事業以現金自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繳納暫繳稅款。 四、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及公有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補充說明,三段式條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暫繳申報軟體、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使用說明、暫繳稅額申報書、申報須知及附件格式等,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營利事業暫繳專區」,請營利事業多多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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