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04年2月2日截止及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適用範圍

張貼日期:Jan 12, 2015 6:16:51 AM

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1日起開始,因今年申報期限截止日1月31日適逢假日,故延長至2月2日止。至於應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期限仍為104年2月10日,但符合一定條件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於104年2月10日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外,104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後,納稅義務人仍有多元管道可順利取得憑單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如下:

一、於每年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