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因代墊退稅款而溢付營業稅額者,可核實退還

張貼日期:Jun 19, 2013 3:16:59 AM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

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

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

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

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特定營業人依規定申報,如其當期進項稅額加計辦理現場小額

退稅申報扣減金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時,將產生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

,營業人溢付稅額以留抵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為避免

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並影響營業人正常營運,財政部爰核釋特定營業人准依營

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退還其溢付稅額,惟應以其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申報扣減金額為限,並授權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以利行政效率。

該所提醒,特定營業人當期(月)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代墊或代繳稅款(含採總

繳申報之分支機構)時,應於每期(月)開始15日內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403)」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第109欄)」,申報上期(月)

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申報扣減金額,並檢附「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

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彙總表」、「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

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俾供稽徵機關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