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基地能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釋疑

張貼日期:Apr 18, 2013 2:31:6 AM

有民眾洽詢其自有房屋,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屋齡年代久遠,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能否用其他替代證明文件申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以證明其基地坐落土地,若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後建築完成,應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權狀、本人、配偶和設籍人戶口名簿(以上影本即可),填具申請書,於當年度 9 月22日之前向該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