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付信託,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張貼日期:Aug 04, 2014 2:47:49 AM

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土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仍符合以下要件,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房屋必須為受託人或委託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五、委託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只限1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自益信託的受託人,應在辦理信託登記當年9月22日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僅能從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如果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委託人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