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張貼日期:Dec 25, 2015 2:24:33 AM

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碳目標,已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且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其兌領獎方式係由公用事業交付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由用戶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Kiosk(互動式多媒體資訊站)操作,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該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用戶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記載的用戶名稱,如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或兌獎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