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報恁知!

張貼日期:Feb 17, 2016 10:54:46 AM

政府為促進業者發展中古車輛外銷以提振新車市場及周邊產業發展,並鼓勵車輛汰舊換新車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1月6日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辦理舊車報廢或出口,並以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貨物稅減徵優惠。又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生效屆滿日以前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舉例說明,本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並於110年1月7日屆滿,原登記舊車如於105年1月8日出口或報廢,其於104年7月8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如於110年1月7日出口或報廢,並於110年7月7日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文規定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關於同一戶籍之規定,僅配偶購買新車可不受設於同一戶籍之限制,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必須報廢或出口登記舊車之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至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均設於同一戶籍。

該局指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流程,是由消費者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供予新車經銷商委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俟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退稅款後再轉交消費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報廢車輛,檢附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如出口車輛,檢附中古汽、機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

(六)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