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張貼日期:Nov 19, 2012 6:29:44 AM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日前接獲轄區某公司詢問,同業向其借用原料,並無支付價金,所借用之原料將於短期內歸還,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轉供他人所有,基於課稅公平原則,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之稅負,是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移轉他人所有,不論係有償或無償,即不論係出於買賣、贈與、借貸或其他履行契約義務之約定,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受移轉該貨物之所有人。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減

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