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張貼日期:Jul 20, 2015 3:14:38 AM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蔡小姐詢問,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目前為5%)計算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小者,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或金融機構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二、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三、購入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含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以供查核。四、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所說明,如營業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未符合上述條件者,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