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張貼日期:Dec 18, 2017 2:32:25 AM

已核准產品登記之菸酒,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