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成年子女名義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張貼日期:Apr 18, 2014 7:36:7 AM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惟如巧取安排藉由贈與已成年子女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座落彰化市房地,於100年9月贈與其23歲兒子乙君,乙君旋於同年11月出售該房地,因乙君持有期間僅2個月,經該局深入查核,甲君因聽信他人建議,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徵特銷稅之兒子乙君,再藉由乙君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銷稅,案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出售價款確實係由甲君收取,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不動產銷售價格500萬元補徵特銷稅75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