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辦理清算,名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報廢或過戶手續

張貼日期:Mar 26, 2014 3:54:37 AM

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