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暫繳申報,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張貼日期:Oct 03, 2012 2:30:1 AM

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展開,營利事業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10月1日前(101年9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被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符合免予暫繳者(所得稅法第69條)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事後如主張尚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可供抵繳,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10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為101年9月1日至101年10月1日)內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