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繳稅未兌現案件,已發繳款書通知補繳

張貼日期:Jul 20, 2012 6:46:16 AM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本年5月底結束,採用信用卡繳稅的納稅人,經金融機構取款未成功者,國稅局已寄發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除原應自繳稅額外,並自原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101年6月1日)至開徵日(101年7月11日)止,依101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37%),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繳納期間自101年7月11日至7月20日止。&該局指出,本次臺北市補稅案件共300餘件,補稅金額達1億餘元,納稅義務人接獲通知書及繳款書後,請查對金額是否正確,並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上述原應繳納稅額加計之利息外,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不僅將加徵15%滯納金,國稅局還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若對於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該局呼籲,補稅繳款書是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出,如有以電話或簡訊的方式通知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納之情形,即為歹徒詐騙之伎倆,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