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土地未過戶 轉售獲利不免稅

張貼日期:Nov 28, 2012 8:41:14 AM

個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將土地轉售獲利,該筆交易所得無法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而是屬其他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依其立法理由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免重複課稅,所以不再就該筆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若轉售該筆土地,則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因所出售標的為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倘有獲利,自無法適用所得稅法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國稅局呼籲有上述情形之民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