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張貼日期:Nov 19, 2012 6:28:56 AM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欲經營買賣事業,惟規模不大,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此外,若涉及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不論營業規模如何,均應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欲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