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張貼日期:Nov 06, 2013 2:10:2 PM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為維護營業人權益,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取具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者,請勿提出申報扣抵,若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