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

張貼日期:Mar 20, 2013 1:32:33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近日將針對轄區內100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進行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

該局指出,集團企業為降低集團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根據以往年度查核經驗,雖然多數營利事業移轉訂價報告自行評估受控交易結果,均落於常規交易範圍內,但國稅局於查核後發現,營利事業因揭露及報告內容不實或不完整,或移轉訂價報告未依規定正確評估受控交易,而有遭鉅額調整之情形。該局特別將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整理如下,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以免遭補稅處罰:

一、申報書揭露不完整:

例如:(一)「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二)「服務之提供」: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三)「資金之使用」: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四)漏未揭露關係企業損益資料。

二、申報書揭露不實:

例如,勾選已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經國稅局通知提示卻未能如期提示,或所揭露之關係企業損益資料與實際財報資料不符,卻未能合理說明。

三、未適當選擇常規交易方法:

例如,當營利事業所從事之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無法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且各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有高度整合性,或各受控交易參與人均有高價值且獨特之無形資產貢獻時,依規定應以「利潤分割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但營利事業卻誤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四、未適當選擇受測個體:

例如,當適用「可比較利潤法」時,營利事業並未依規定以受控交易參與人中,功能相對單純且能取得可信賴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之一方為受測個體,反而以功能較為複雜之一方作為受測個體。

五、未適當選擇可比較對象:

營利事業於蒐尋可比較對象時,並未適當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致於經常誤將不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納入,或誤將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排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不論是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