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張貼日期:Dec 25, 2015 2:19:18 AM

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別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該所說明,該規範實施後,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且為避免滋生爭議,該規範就上開各名詞之具體內容均有明確之定義。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出國旅遊或經商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