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仍應設籍課徵房屋稅

張貼日期:Dec 17, 2020 10:6:57 AM

建設公司為促銷預售屋搭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屬建築法認定的建物,都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設籍課稅,課稅現值計算方式同於一般建物,按建造材料、總層數、面積、地段等評定房屋現值,並按月計課,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