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婚姻關係存廢與夫妻持有不動產期間之計算。

張貼日期:Dec 08, 2014 1:58:58 AM

中區蘇先生詢問:先生於103年11月初將持有期間超過5年之房屋贈與給配偶,如果配偶想出售該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10304640200號令核釋: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依前述函令規定,本案雖未說明夫妻雙方何時登記結婚,惟該房屋係採贈與方式過戶(非買賣或交換),婚姻關係存續中,房地登記於先生及妻子名下之時間可合併計算,如其婚姻已超過2年,則該房屋之持有期間亦超過2年,出售時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98年1月1日(婚前)取得房屋,101年1月5日與乙結婚,102年12月5日離婚並協議於103年1月15日將房屋過戶至乙名下,則103年8月15日乙簽約出售該房屋時,依前述規定,乙持有期間為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5日至102年12月5日),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3年1月15日至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