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

張貼日期:Feb 03, 2015 7:17:39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經經濟部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如果清算事務未完了,法人人格則不消滅,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

該所說明,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請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等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清算人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第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其清算程序視為尚未合法完成。

該所指出,最近有清算人誤以為公司經經濟部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後,其法人人格消滅,相關資產無法處分,即向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因此特別提醒,公司應於清算事務完了,始辦理清算申報,進而產生清算完結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