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之網路跨境交易,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張貼日期:Mar 01, 2017 3:0:9 AM

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登載網路社群提供之廣告服務,為取自我國營利事業之網路跨境交易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