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張貼日期:Sep 04, 2013 4:10:36 AM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王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核定上開3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按繼承發生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王君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因此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但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張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