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

張貼日期:Nov 28, 2014 3:50:58 AM

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之處理原則,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並考量旅行業營業人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得收入彌補團費之一般商業習慣,該部於 102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702020號令核釋,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執行上開102年5月28日令釋規定,爰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該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如下:

1.適用行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登記之旅行業。

2.適用條件

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來臺觀光,其自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已依規定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依上開要點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稅:

(1)出團行程起日於102年5月28日以後者。

(2)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

3.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

旅行業營業人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係按同團已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款項金額減除應收取團費收入後之餘額(如應收取團費收入大於已代收轉付款項金額者,以零計算),依下列公式計算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退稅金額=(代收轉付款項-團費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但上開退稅金額不得超過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