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應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張貼日期:Oct 03, 2012 2:31:4 AM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應儘速補申報,以免滯報通知書送達後15日內不及補申報,又需額外負擔怠報金的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各國稅局進行申報資料整理後將會寄發滯報通知書,往年屢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因資料繁多,仍來不及於滯報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致遭國稅局依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都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如逾上述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始自行申報者,仍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