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

張貼日期:Feb 08, 2012 2:44:23 AM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