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以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滿183天。

張貼日期:Mar 12, 2016 2:52:1 AM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換言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設有戶籍之外僑,須實際居住滿183天,始得以境內居住者之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未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甲君,於一課稅年度內僅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住145天,其居住境外之220天中因在臺任職業務需要出境41天,甲君自行認定可合併計算,主該該年度合計居住達186天而以居住者身分申報,致遭核定補繳稅款。該局說明「關於居住日數之計算,應按其實際居住之日數為準,至其居住國內之原因,在計算居住日數時,應非所問」,財政部68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39408號函已有明釋,甲君102年度實際居住在我國境內僅145天,其餘期間既未居住於我國境內,自不得以任何理由併計居住境內之日數,復查主張應加計出國之公假天數,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仍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