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所得稅如何認定適用新、舊制?

張貼日期:Dec 18, 2017 2:24:58 AM

個人交易配偶相互贈與之房屋土地,應以配偶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房屋財產交易,抑或新制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陳先生92年1月買入A房屋土地,105年10月贈與配偶陳太太,陳太太106年1月底出售A房地,應以陳先生買入之日為取得日及計算持有期間,所以陳太太交易A房地取得日92年1月在103年1月2日前,不適用新制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屬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損益,應計入交易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