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以減少消費爭議

張貼日期:Dec 16, 2014 1:50:7 AM

邇來社會大眾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導致退貨(費)情事頻傳,如其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選購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將導致發生要求部份安全瑕疵餐品退貨(費)時,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消費爭議情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籲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索取發票時亦應注意檢查,俾減少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