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張貼日期:May 06, 2013 5:35:27 AM

補辦臨時登記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並非屬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範圍,所以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其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向稅務局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其中合法登記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完成,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工廠。惟如其係依同法第34條例外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者,其雖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免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處罰,但其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仍存在,其與房屋稅條例規定之合法登記之工廠實屬有別,而無法比照減半收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此類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工廠,應儘速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證明為宜,除可避免未來受相關規定處罰外,還可申請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