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變更供卡拉OK營業使用,依規定課徵地價稅

張貼日期:Mar 20, 2013 1:27:54 AM

農業用土地,原課徵田賦(註:76年起停徵),如出租變相經營卡拉OK生意,就不符農地農用的規定,應恢復課徵地價稅。例如李先生所有農地1筆原經核准課徵田賦,嗣後於其地上搭建鐵皮屋,並出租給張先生經營卡拉OK生意,已非供農業用地使用,依法不能再課徵田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課徵田賦之土地如有違法變更非農業使用之情事,應主動向轄區稅捐處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最長可追溯5年之地價稅外,還可能處最高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