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張貼日期:Aug 04, 2014 2:46:33 AM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同樣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是否也可享有減半徵收房屋稅的優惠?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完成之工廠,如係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皆屬未依法登記。故工廠如係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因屬未依法登記之工廠而無法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優惠。 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只是在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間內暫時不受相關法令(如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之管制限制及處罰等。該工廠在未取得合法使用證明前,仍屬未按規定使用之建築物,而非屬房屋稅條例所規範之合法登記工廠範圍。 稅務局特別提醒此類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民眾,應儘速取得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證明後,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優惠。在未取得合法登記證明前,將仍就使用情形全額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