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張貼日期:Jul 18, 2014 2:8:21 AM

因建築物興建中有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為承受人,未於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申報契稅遭處罰鍰,納稅義務人表示不知道要申報繳納契稅,對其處以罰鍰實在不合理。

該分局說明,興建中的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否則逾期未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3倍以下罰鍰。但是,如果承受人能夠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營造合約書、工程款發票、付款證明等),證明建築物確實是由承受人出資繼續興建完成,則可以免徵契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