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出租人如有短漏報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補繳

張貼日期:Nov 20, 2013 2:7:7 AM

針對臺中市東、南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加強查核,以防杜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應將該筆租金收入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列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即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該所呼籲臺中市東、南區房屋出租人,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倘未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依規定將會補稅處罰,籲請出租人應誠實申報,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