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後2年內出售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房地,不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額

張貼日期:Jul 16, 2013 4:1:40 AM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訂排除課稅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供自住使用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未申報特銷稅之案件,該房地所有權人單身,出售時僅有此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故其認為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因此未向該局申報及繳納稅款。該局查核後發現,所有權人購入此房地後即改建為套房出租予學生及上班族,取得未滿1年即出售,經該局向買受人查證,買受人亦認諾此房屋確有出租,該局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按銷售價格400萬元以稅率15%補徵稅額60萬元,再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