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假扣押程序,配合拘提、管收手段,成功徵起稅捐

張貼日期:Mar 28, 2018 3:34:7 AM

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伸張公權力,該局對於查核案件預估應補徵稅額達100萬元者,均列為高風險案件,欠稅人如有刻意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該局均會積極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蒐集相關資料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並配合拘提、管收等手段,期有效徵起稅捐。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發現該公司申報之進項憑證金額與國稅局蒐集之課稅資料歸戶數差異高達4,700多萬元,明顯異常,故通知公司提示帳簿憑證供核,經甲公司提示帳證後,查獲虛列成本屬實,經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1,665萬餘元,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因該補徵稅款金額已達高風險條件,該局為確保稅捐債權,經查調甲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發現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財產金額明顯低於102年度,再進一步向地政事務所查調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發現甲公司負責人A君於接獲該局調帳通知函後,即將其所有土地建物無償移轉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又查乙公司之負責人B君為甲公司負責人A君之配偶,甲公司明知負有租稅債務,卻仍為虛偽交易移轉財產,為防範甲公司藉由提起復查拖延繳納巨額欠稅及移送強制執行,該局乃於稅款開徵後立即於104年12月向法院聲請裁定假扣押該公司財產,並於105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撤銷甲、乙公司間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該案件目前尚繫屬法院審理中,另甲公司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稅款,已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同時將甲公司及其負責人A君之銀行資金往來異常事證,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運用,經該分署陳報法院於106年12月裁定管收A君,終迫使A君於法院裁定管收前先行繳納300萬元並承諾分期繳清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