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貨物稅

張貼日期:Mar 01, 2017 2:56:45 AM

為節能減碳,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意願,財政部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本局進一步表示,該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