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應依規定計提折舊

張貼日期:Nov 20, 2013 2:8:8 AM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

另該所表示,依上開條文第14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