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土地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張貼日期:Sep 16, 2014 2:14:13 AM

民眾所有土地,如果是持有期間在2年內即申報移轉之案件,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即有被課稅之可能。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出售土地被課徵奢侈稅,如果該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未申請減免者,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局查核;另外夫妻互相贈與房地,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擁有1棟不動產,那麼受贈人於受贈房地後仍須持有超過2年,才可將受贈之不動產出售,以避免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