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中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暫繳申報

張貼日期:Sep 29, 2014 9:41:7 AM

該公司於今年3月已辦妥停業登記,如於暫繳申報期間結束前仍未復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即包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補充說明,依財政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