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

張貼日期:May 25, 2013 1:25:3 PM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歳以上之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