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障者使用車輛自104年起限額免徵牌照稅

張貼日期:Sep 16, 2014 2:13:3 AM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修法後供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104年1 月1日起,如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該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車主不可不注意。

該局並說明:關於修正後免稅條件,身障者如有駕駛執照,免稅車輛必須屬該身障者所有的規定沒有改變,但身障者如無駕駛執照,則新增限制條件,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與修法前車主與同一戶內身障者只要有親屬關係即可享有免稅的規定不同。例如車主與身障者是曾祖孫、叔侄或舅甥關係。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免稅規定,必須課徵使用牌照稅。

其次、修法前,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原符合免稅規定的免稅金額為全部免稅,修法後,車輛汽缸總排氣量為2,400CC以下,使用牌照稅仍然全免,若為2,401CC以上,免稅金額以2,400CC的稅額為限。例如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每年僅能免繳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的稅額11,230元,超過限額部分的使用牌照稅3,980元仍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