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Sep 23, 2013 2:6:36 AM
營利事業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3、小規模營利事業或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5、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10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6、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8、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