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稅不繳,有可能被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對欠稅大戶列入專案追查!!

張貼日期:Feb 20, 2012 1:51:59 AM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通知書合法送達後,如義務人逾期未繳,為保全租稅債權,稽徵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得就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報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等各種租稅保全行為。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除得依法辦理保全外,原則上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由執行分署視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存款、薪水或查封動產、不動產,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規定之要件,尚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限制義務人之人身自由,必要時執行分署尚得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之生活及日常消費。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自100年10月1日起,對於繫屬執行中且未徵起稅款金額合計達1千萬元以上之欠稅案件,即有可能列入財政部與法務部合作追查案件專案列管,對於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指派人員與執行分署研商協調,密切配合,並協助追查各項課稅、財產及入出境資料,請欠稅大戶勿心存僥倖,惟如義務人確有誠意繳納稅款,卻因經濟狀況不許可致無法一次完繳,可向執行分署承辦股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