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以免受罰。

張貼日期:Jan 12, 2012 2:31:38 PM

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特別呼籲,兼營營業人於101年1月16日前報繳100年度最後一期(二個月為一期者為11至12月份,一個月為一期者為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補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