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限制出境後稅款未繳清,出國仍止步!

張貼日期:Nov 20, 2013 2:5:52 AM

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或申請分期繳納,使剩餘之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未逾5年期限者,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僅繳納部分稅款或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的。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除徒增滯納金息負擔外,若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將影響民眾出國旅遊及經商考察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