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張貼日期:Jul 10, 2014 1:47:15 AM

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如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登記,嗣該筆土地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生存之配偶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舉例來說,張三原持有A地號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93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00元,100年10月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配偶李四,張三不幸於102年1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贈與需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李四如於103年3月申報移轉A地號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繼承時即102年之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