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提撥職工福利金

張貼日期:Jun 30, 2017 1:46:43 AM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