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要記得辦理營業稅額年終調整!

張貼日期:Dec 16, 2014 1:51:27 AM

太保市林先生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調整年度不得扣抵比率申報時間點及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即將結束,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3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其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為(免稅銷售額+特種稅額銷售額-土地銷售額)/(銷售額總計-土地銷售額)。

該分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辦理兼營營業人調整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